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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撤销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收到撤销申请后,将向商标注册人发出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商标局收到商标注册人提供的注册商标的使用证据后,将对证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撤销该注册商标的决定,并向注册人和申请人发出是否予以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书。

注意事项: 
    1、申请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及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必须填写清楚、准确,以便于联系。
    2、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前应查询该撤销商标的注册情况,以该商标的现注册人情况填写《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
    3、被申请撤销的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至少已满3年。
    4、商标局作出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的,商标注册人可以在收到撤销决定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为什么要申请商标撤销三年连续停止使用注册商标?
  商标法规定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商标注册人积极使用注册商标,也是为了有效的利用商标资源,促使其发挥商标功能和作用,不影响他人的正常使用,所以对注册商标的不使用行为进行了限制。
  对那些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商标,欲申请该商标的申请人可以请求商标局对此行使撤销权,从而保证自己的权利得以实施。
所需提交的材料
(1)撤消三年注册商标不使用的申请书;
(2)申请书应有申请人的签字或加盖公章;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申请人盖章或者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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