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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使用“上海市著名商标” 面临最高3万罚款

2011-10-19

  目前,为进一步规范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保护商标注册人合法权益、推动商标战略的实施,本市正在进行《上海市著名商标保护办法(草案)》的调研起草工作。
  据了解,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1年10月28日。《上海市著名商标保护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指出,著名商标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公众负责,保证使用著名商标的商品质量优良、稳定,诚信经营,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著名商标所有人将按照本市有关规定 获得奖励。
  有了著名商标的称号不意味着就可以“滥竽充数”。根据《上海市著名商标保护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著名商标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因著名商标商品质量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或者发生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将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著名商标,并予以公告。
  《上海市著名商标保护办法(草案)》出台后,违规使用“上海市著名商标”称号将受到处罚,根据征求意见稿,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认定擅自使用“上海市著名商标”字样或者标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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